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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8)

  (一)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和生产商、开具原产地声明的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自原产地证明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的文件记录。

  适用《协定》项下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的文件记录。

  签证机构应当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保存原产地证书申请资料。

  上述文件记录可以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保存。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出口成员方、进口成员方,分别是指货物申报出口和进口时所在的成员方;

  (二)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耕种、养育、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水产养殖、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三)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

  (四)非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

  (五)有权开发,是指成员方依照与沿海国之间的协定或者安排享有获得沿海国渔业资源的权利;

  (六)成员方加工船和成员方船只,分别是指在成员方注册并且有权悬挂该成员方旗帜的加工船和船只;但在澳大利亚专属经济区内作业的任何加工船或者船只,如果符合《1991年渔业管理法(联邦)》或任何后续立法对“澳大利亚船”的定义,应当分别视为澳大利亚加工船或者船只;

  (七)《WTO估价协定》,是指《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八)公认会计准则,是指一成员方普遍接受或者官方认可的有关记录收入、费用、成本、资产和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准则,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以及详细的标准、惯例和程序;

  (九)签证机构,是指由成员方指定或者授权签发原产地证书,并且已依照《协定》规定向其他成员方通报的机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是我国签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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