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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9)
(十)主管机构,是指由成员方指定并且已依照《协定》规定向其他成员方通报的一个或者多个政府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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