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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8号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兑付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

  第三条 预付卡管理坚持规范发展、行业监管、社会共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预付卡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消费者、经营者应当考虑预付卡的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理性交易。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付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统筹、组织和协调;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预付卡的监督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预付卡,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公安、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运用政策解读、案例剖析和风险分析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经营者宣传注意事项,提示预付卡兑付风险,依法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行为提供支持、帮助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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