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8号(2)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自律管理、自我约束,引导会员依法、合规发行预付卡,根据本行业、本领域预付卡特点和业务开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向消费者、经营者提示预付卡兑付风险,协助化解预付卡消费纠纷。
第九条 消费者协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披露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高消费者防范风险的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依法调解预付卡消费纠纷,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发行与兑付
第十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向消费者介绍预付卡购买、使用相关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
(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供职单位违法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经营者备案及预收资金存管情况;
(二)向经营者全面了解预付卡所兑付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数量和质量、价格和费用、有效期限、余额退回、风险警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信息;
(三)自主决定购买预付卡;
(四)了解预付卡使用情况、查询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下列内容的凭据:
(一)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
(三)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质量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
(四)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
(五)风险提示;
(六)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
(七)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款的处理方式;
(八)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
(九)挂失、补办、转让方式;
(十)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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