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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7号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备  案

  第三章 审  查

  第四章 处  理

  第五章 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备案审查的综合协调和对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审查研究工作。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对报送备案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市、互联互通、功能完备、操作便捷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做好平台运行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之间,应当加强日常工作的沟通和协调。

第二章 备  案

  第七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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