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4号
《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三章 外语标识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促进本市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国际化服务水平,创建有利于对外开放和交流交往的语言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的外语设施建设、管理以及外语服务等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设用语规范、服务便利、交流顺畅的语言环境。
外语设施建设、管理以及外语服务应当符合合法性、必要性、规范性、服务性、文明性的要求。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工作,将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促进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
本市建立健全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政府外事部门负责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的组织、协调、推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区人民政府承担外事工作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区政府外事部门)具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工作。
政务服务、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园林绿化、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财政、体育、文物、公安、城市管理、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应用,借助科技手段提升外语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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