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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4号(2)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外语版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完善信息发布、办事服务、咨询交流等功能,提供在京投资、工作、留学、生活和旅游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文件等信息和有关服务。市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政府外事、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外语版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本部门、本区域的门户网站公布相关信息的外语译本或者建立网站外语版提供信息和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使用外语公布的信息,应当与使用中文公布的信息在含义上保持一致;不一致的,以使用中文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八条 本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外语标识、外语咨询窗口,配备外语服务人员或者外语服务设施、设备,提供业务咨询、事项办理等服务。

  第九条 市民服务热线和紧急服务热线为确有需要的人提供必要的外语翻译服务,方便其获取信息和相关服务。

  市政府外事、教育等部门引导和支持高等院校等为热线提供外语翻译志愿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和热线工作机构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资金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条 在本市举行的国家重大活动和政府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国际展会、国际博览会等活动期间,政府外事、精神文明建设、共青团等部门和团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统一安排,统筹协调外语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市政府外事、交通、卫生健康、商务、园林绿化等部门加强外语版旅游公共信息发布和咨询平台建设,提供有关景区、交通、气象、餐饮、住宿、安全风险、医疗急救、旅游者流量和服务质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逐步完善预约挂号统一平台的外语服务功能,发布外语导医信息,提供外语预约挂号服务;推进医疗机构外语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就医诊疗外语服务机制。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信息的,可以根据需要发布相关信息的外语版本。

  第十四条 引进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有关建设导则的规定,设立国际化综合便民服务站,提供政策解读、事项办理等外语信息和服务。

  第十五条 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需要,完善外语人才和涉外专业人才教育规划,支持学校加强外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外语人才和涉外专业人才培养基地;鼓励高等学校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合作培养复合型外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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