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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4号(4)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外事部门将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设置、使用的相关要求纳入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使用遵循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设置、使用前应当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市、区政府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设置、使用情况的日常监测。

  社会公众可以向市、区政府外事部门或者市民服务热线投诉、举报外语标识违法行为,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市、区政府外事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处理;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对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含有禁止性内容、译写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等情形出具认定意见;对需要提供专业指导建议的,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交通、文化和旅游、体育、商务、卫生健康、园林绿化、公安、应急管理、金融、邮政、文物、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公共场所设置、使用外语标识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政府外事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外事部门建立专家顾问团,为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及其相关工作提供咨询、指导。

  第二十六条 本市相关翻译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翻译服务培训,提高行业的翻译服务质量和水平。

  鼓励翻译行业协会制定外语译写团体标准,供会员约定采用或者社会自愿采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外语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发挥专业优势,成立外语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外语专业人士和在京外籍人员参加外语志愿服务。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景区等根据需要,招募外语讲解员、外语志愿者,提供外语导览和讲解等服务。

  交通、商业、旅游、餐饮和互联网等服务企业根据需要,开发互联网网站或者移动互联网应用相关内容的外语版本。

  鼓励相关单位加强从业人员外语培训,借助智能翻译辅助设备等科技手段,提升外语交流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鼓励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国际中文教育和语言交流项目,开发面向外籍人员的中文和中国文化课程,组织公益性中文培训、讲座,开放中文网络学习资源。

  鼓励外籍人员就学、就业、居住较多的学校、企业、社区等开展介绍中华文化、风俗习惯和便利在京生活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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