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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

(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推进全域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建设科技强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基础建设、基础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注重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实效性。”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建立健全全领域行动、全地域覆盖、全媒体传播、全民参与共享的全域科普工作体系。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科普工作。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五、将第九条中的“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和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六、第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提升老年人、残疾人信息素养和健康素养,提高老年人、残疾人适应社会发展能力。”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科普工作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举行科普讲座、专题报告、研讨会和科普作品展示会;

  “(二)举办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发布和示范活动;

  “(三)在中学、小学中开设科技活动课;

  “(四)在学校中开展科技发明、制作和自救逃生等技能训练,撰写科技论文,申请专利和组织科学考察等课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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