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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2)

  “(五)组织开展科普兴工、科普惠农、科普益民等活动;

  “(六)组织科学技术培训和岗位技术培训,举办技术、技能竞赛;

  “(七)编写、制作、出版科普读物、科普影视和网络作品;

  “(八)设立科普电子屏、画廊、橱窗等,展示科普图文、视频、模型或者实物;

  “(九)参观科学技术场馆,阅读科普图书、报刊,使用科普信息网络,观看科普电影、录像,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的科普专题节目;

  “(十)开展科技活动周、社会科学普及周、科普日和科普竞赛等活动。”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科普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普及科学思想,培育理性思维,介绍科学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树立正确的科学价值观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动力的观念;

  “(二)宣传科学方法,介绍运用唯物辩证法和现代科技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

  “(三)介绍当代科学技术发展动向、前景、问题和对策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新成果;

  “(四)普及尊重自然、绿色低碳、科学生活、安全健康、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等知识和理念,提升辨识伪科学的能力,推动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科学生活方式;

  “(五)普及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知识和应用技能,提升公民数字素养;

  “(六)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

  十、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科普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科普效果评价机制,实施监督检查,推动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向社会开展科普宣传,实行政策引导,将科普工作成效纳入科研成果评价指标。”

  十一、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六条第一款:“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全域科普日常工作,牵头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完善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推进科学素质建设。”

  十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普及卫生健康知识,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卫生健康方面的科普工作。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科学健身做好科普工作。”

  十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重大节能、循环经济、低碳发展示范工程,就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能源应用推广,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做好科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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