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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3)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等方面科普工作。

  “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水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生活垃圾管理,开展科普工作,倡导绿色发展理念。”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应急、气象、地震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安全生产、消防、气象和防震减灾等方面的科普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科普活动。”

  十六、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自然和人文景观、公共文化和旅游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装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单位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十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婚姻登记、养老服务、殡葬管理等相关工作做好科普工作。”

  十八、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结合工业生产、重点产业发展、商品性能宣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食品安全和知识产权等方面开展科普活动。”

  十九、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农业科普工作,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促进农业先进技术推广,提升农民科学素质。”

  二十、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科普教育,制定计划,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将提升城镇劳动者科学素质纳入职业技能培训。”

  二十一、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科普内容管理,组织、督促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机构和媒介开展科普宣传。”

  二十二、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报纸、期刊应当加强科普宣传,刊登科普文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节目;影视制作、发行放映单位应当积极推动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公共场所设置的电子屏幕应当有科普宣传内容。

  “出版单位应当加强科普类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的出版。”

  二十三、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科学经营、文明生活、移风易俗、反对迷信,发挥乡镇科普组织、学校的作用,开展科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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