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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三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三节 国有土地使用

    第四节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第五节 土地储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严格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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