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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3)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在原合同继续有效期间,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12.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以物业管理用房总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三)出售新建房屋时,未向购房人明示并组织购房人书面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资料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予以通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3.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项目全部委托给他人管理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14.将第六条中的“市住房建设部门”修改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修改为“区住房建设部门”。将第七十六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15.删去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五款、第七十三条。

  四、关于《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示范区的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审核公告确定的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至范围。”

  五、关于《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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