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4)
1.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农业农村、水务、规划资源、应急、通信、民航等部门以及有关军事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在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第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重大生态建设工程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需要;”,并对本条中项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述五部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