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
四、《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3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五、《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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