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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3号)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8月19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10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郭树清

2021年11月24日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全面、持续、穿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以上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公司。



第二章 设立和许可

  第四条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司股东资质条件,股权结构合理,且合计至少控制两家境内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成员公司;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四)具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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