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11)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认购非保险子公司股权或其发行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应当遵守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等监管规定。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就将来向非保险子公司增加投资或提供资本协助等作出承诺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其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第六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应当建立外包管理制度,明确允许和禁止外包的范围、内容、形式、决策权限与程序、后续管理以及外包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
本办法所称外包,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将原本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或管理职能委托给非保险子公司或者集团外机构持续处理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外包本公司业务或职能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经其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通过,确保提供外包服务的受托方具备良好稳定的财务状况、较高的技术实力和服务质量、完备的管理能力以及较强的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外包时,应当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外包内容、形式、服务价格、客户信息保密要求、各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外包过程中应加强对外包活动风险的监测,在年度风险评估中定期审查外包业务、职能的履行情况,进行风险敞口分析和其他风险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应当在外包合同签署前20个工作日向银保监会报告。银保监会根据该外包行为的风险状况,可以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等措施。
第六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非保险子公司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总体情况,包括非保险子公司的数量、层级、业务分类及其经营情况、管控情况、重要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等;
(二)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结构图,包括非保险子公司层级及计算情况、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股权比例等;
(三)非保险子公司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
(四)非保险子公司风险评估情况,包括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内部交易情况、外包管理情况、防火墙建设以及非金融类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情况等;
(五)保险集团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变动情况及原因;
(六)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保险集团所属非保险子公司年度报告,由保险集团公司统一报送。
第八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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