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12)
第六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的要求,遵循完整、准确、及时、有效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除根据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相关监管规定披露本公司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披露集团整体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保险集团公司与各级子公司之间的股权结构关系;
(二)非保险子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除根据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相关监管规定披露本公司重大事项外,还应当披露集团发生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对集团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
(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除根据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相关监管规定披露的本公司年度信息外,还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合并口径下的财务会计信息;
(二)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信息;
(三)上一年度保险集团并表成员公司之间的重大内部交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要求已由成员公司披露的除外;
(四)上一年度集团整体的风险管理状况;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将本公司及集团整体的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登载于公司网站上。
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发生重大事项的,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临时信息披露公告。
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发布,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偿付能力相关信息披露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十二条 上市保险集团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可不再重复披露。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银保监会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保险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并表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保险集团的总体风险。
银保监会基于并表监管,可采取直接或间接监管方式,依法通过保险集团公司或其他受监管的成员公司,全面监测保险集团所有成员公司的风险,必要时可采取相应措施。
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成员公司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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