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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

  涉及处置风险的,经银保监会批准,上述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监管、股东行为监管,参照适用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的监管规定。

第六条 拟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投资人控制的保险公司中至少有一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开业6年以上;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上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五)最近4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六)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七)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失信行为。

  第七条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一)发起设立。保险公司的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和货币出资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其中货币出资总额不得低于保险集团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二)更名设立。保险公司转换更名为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以货币出资设立保险子公司,原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依法转移至该保险子公司。 

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包括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条 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筹建阶段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包括拟设立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住所(营业场所)、投资人、投资金额、投资比例、业务范围、筹备组织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可行性分析、设立方式、发展战略、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保险子公司整合前后偿付能力评估等;

  (三)筹建方案,包括筹备组设置、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拟设立的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理顺股权关系的总体规划和操作流程,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等;

(四)筹备负责人材料,包括投资人关于认可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的确认书,筹备组负责人基本情况、本人认可证明,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五)保险集团公司章程草案;

(六)发起人控制的保险公司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

(七)营业执照;

  (八)投资人有关材料,包括基本情况类材料、财务信息类材料、公司治理类材料、附属信息类材料、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人的特别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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