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3)
(九)住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十)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对外投资计划,资本及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主要制度;
(十一)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二)法律意见书;
(十三)反洗钱材料;
(十四)材料真实性声明;
(十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采取更名设立的方式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拟更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筹建阶段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更名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更名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住所(营业场所)、业务范围、筹备组织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可行性分析、更名方式、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保险公司更名前后偿付能力评估等;
(三)更名方案,包括拟设立的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理顺股权关系的总体规划和操作流程,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等;
(四)筹备负责人材料,包括投资人关于认可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的确认书,筹备组负责人基本情况、本人认可证明,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五)保险集团公司章程草案;
(六)保险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更名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决议;
(七)保险公司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
(八)更名后的营业执照;
(九)住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十)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对外投资计划,资本及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主要制度;
(十一)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二)法律意见书;
(十三)反洗钱材料;
(十四)材料真实性声明;
(十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发起人或拟更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开业阶段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包括公司名称、住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名单。
(二)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提供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所有投资人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决议;采取更名设立方式的,提供股东(大)会决议。
(三)保险集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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