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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4)

(四)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提供验资报告;采取更名设立方式的,提供拟注入新设保险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客户和债权人权益保障计划、员工权益保障计划。

(五)发展规划,包括公司战略目标、业务发展、机构发展、偿付能力管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保障措施等规划要素。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公司组织机构,包括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

(八)资产托管协议或资产托管合作意向书。

(九)住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及消防安全证明。

(十)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一)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营业执照。

(十三)投资人有关材料,包括财务信息类材料、纳税证明和征信记录,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材料,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声明、自有资金投资承诺书等。

(十四)反洗钱材料。

(十五)材料真实性声明。

(十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经银保监会批准方能开展相关经营活动。银保监会批准后,应当颁发保险许可证。

保险集团公司设立事项审批时限参照保险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的业务以股权投资及管理为主。

  保险集团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股权管理、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在尊重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对全集团的股权投资进行统筹管理,防止无序扩张。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下列保险类企业:

  (一)保险公司;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四)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类企业。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境内非保险类金融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集团上一年末合并净资产的30%。

  第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同一金融行业中主营业务相同的企业,控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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