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8)
对其他保险类企业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但名称中不带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的保险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不适用。
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保险集团,有特殊监管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的非保险子公司的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非保险子公司的规定。
除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分支机构外,保险集团所属非法人组织,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规定。
第九十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一)投资人直接或间接取得被投资企业过半数有表决权股份;
(二)投资人通过与其他投资人签订协议或其他安排,实质拥有被投资企业过半数表决权;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投资人具有实际支配被投资企业行为的权力;
(四)投资人有权任免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权力机构的过半数成员;
(五)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权力机构具有过半数表决权;
(六)其他属于控制的情形,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构成控制的情形。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人均有资格单独主导被投资企业不同方面的决策、经营和管理等活动时,能够主导对被投资企业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视为对被投资企业形成控制。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至少”“不低于”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0〕29号)同时废止。《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保监发〔2014〕96号)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