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4)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作出授奖决定。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
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列入省级预算。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评审办法和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属于省外的除外)享受省级劳动模范或者省级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三十条 宣传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第三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提名者、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候选者在提名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影响公正性行为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相应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提名者在提名过程中未按照提名规则提名或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专家和提名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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