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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5)

  第三十七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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