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11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王莉霞    
2021年11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苏木、乡镇档案,是指苏木、乡镇党委、政府、人大、群团组织及企业事业单位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第三条修改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指定档案工作人员,统筹安排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三、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对档案资料的收进、移出、保管和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与统计,向旗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文件”。
四、第九条修改为:“电子文件的归档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苏木、乡镇所属各单位和嘎查、村的档案,由档案形成单位保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或者档案馆移交”。
六、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2004年1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发布  根据2021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苏木、乡镇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苏木、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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