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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2)

(三)强化科技保险保障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形成覆盖科技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保险保障,加大科研物资设备和科研成果质量的保障力度。依托再保险服务体系,为科技保险有效分散风险。鼓励保险经纪机构积极发展科技保险相关业务。

(四)发挥非银行金融机构特色优势。鼓励信托公司坚守受托人定位,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支持科技自立自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充分发挥自身特色,为科技企业降低杠杆、结构调整等提供专业金融服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要在坚守功能定位前提下,发挥专业特色优势,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企业集团开展科技创新提供优质金融服务。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大型科技设备、精密器材等融资租赁服务。

四、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探索科技信贷服务新模式。鼓励银行机构结合科技企业发展阶段特点、金融需求和风险特征,采取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还付方式。可根据科技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依法合规延长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鼓励银行机构充分发挥与其子公司的协同作用,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推动在科技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规范开展保单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等业务,提升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支持提升技术水平、扩大协同效应的境内外并购,助力科技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六)积极支持科技企业直接融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出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等,为科技企业发展提供股权融资。支持资产管理产品依法投资包括未上市科技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在内的权益类资产,实现资管产品期限与其所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与科技企业成长周期相匹配。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业务范围内,在上海依法依规试点开展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科技企业股权投资业务,并在股权投资业务中建立符合早中期科创企业投资特点的容错和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等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研究保险资金设立服务国家科技战略专项基金或其他支持科技发展母基金的可行性。

(七)强化科技保险服务。支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以及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办首版次软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为科技企业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通过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等方式,更好服务大型科技企业保险需求。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品种,为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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