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5)










四、提升城乡社区服务效能

(十一)优化服务设施布局。

将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进新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确保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达标。实施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补短板工程,鼓励通过换购、划拨、租借等方式,统筹利用社区各类存量房屋资源增设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租赁住宅楼底层商业用房等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屋开展社区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体建设,促进便民利民服务集聚集群发展、项目化系统化供给。建设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和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配套设施。实施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工程,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网络,推进标准化建设。统筹利用益农信息社等村级服务站点,增强村级综合服务功能。加快建设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确保2025年实现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按照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优先的原则,优化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促进各类服务设施功能差异互补、内容衔接配套。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毗邻建设,推进社区设施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和无障碍建设。精简整合办公空间推行开放式办公,增加居民活动区域面积。农村要合理规划群众举办红白喜事等活动的公共场所,统筹考虑布局公益性安葬服务设施。










(十二)创新服务机制。

完善服务统筹机制,以县(市、区、旗)为单位统筹用好各项支持社区的政策,以及面向社区的服务资金、资源、项目等,以村(社区)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增强综合服务能力。全面推行“一窗”受理和“一站”办理,实现政务代办服务村(社区)全覆盖。完善即时响应机制,推广接诉即办等基层经验,社区服务设施开放和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每天8小时,群众关切项目应开展24小时线上服务,保留必要线下办事服务渠道,及时响应居民需求。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明确购买服务项目立项、经费预算、信息发布、项目管理、绩效评估等长效配套措施,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广泛参与社区服务。完善服务评价机制,健全群众满意度调查评估制度,实现组织开展社区服务群众满意度调查覆盖所有村(社区)。推广社区服务“好差评”评价激励制度,普遍建立精准匹配村(社区)居民需求的评价机制。完善村(居)民自我服务机制,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引导村(居)民广泛参与社区服务,增强自治能力,提高自我服务水平。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