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改振兴〔2022〕101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太湖地区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最有活力的地区之一。守护好太湖水,既是满足当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根本要求,也是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经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为加快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构建太湖流域生态治理一体化格局,现就推动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统领,以改善流域水环境和保障供水安全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着力加强太湖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着力带动社会主体积极融入绿色发展,共同推动构建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实现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把保护和修复太湖流域水环境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上,夯实绿色发展基础,努力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权责统一、共建共享。系统化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工程,进一步理顺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打破行政区域分割的藩篱,解决条块分割、多头治水的难题,加快形成区域联动、分工协作、成果共享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格局。
  ——先急后缓、标本兼治。保障太湖重要水源地功能,进一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既着眼于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又要采取治本之策,做好控污减排,从根本上解决影响湖体水质的各种问题。
  ——突出重点,先行先试。综合考虑太湖治理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率先在用水利益联系紧密的太浦河建设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尽快建成目标统一、步调一致、行动一体的跨区域协同治理机制。
  ——改革创新、多元参与。鼓励两省一市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自主创新,破除现有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形成灵活多样、操作性强、切实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发挥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拓宽补偿资金渠道,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总体目标。
  到2023年,建立健全太浦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太湖流域治理协同性、系统性、整体性显著提升,太湖流域水质得到持续改善,区域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基础进一步夯实。到2030年,太湖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成,太湖全流域水质稳定向好,山清水美的自然风貌生动再现,为全国流域水环境综合协同治理打造示范样板。
  二、推动地方政府加强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四)建立污染治理和应急处置年度会商机制。
  两省一市建立会商机制,每年定期召开太湖流域污染治理省级专题会商会议,研究解决太湖流域污染治理的突出问题,明确年度工作重点,落实各方责任,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各自的治理任务和出资规模,形成年度太湖流域治理会议纪要。会商机制重点对与太湖流域水质安全关系密切、需要各方协同发力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太湖蓝藻的监测预警、打捞清理、无害化处置等;二是与饮用水水质安全直接相关的污染治理工作;三是流域内突发事件水环境应急;四是参与会商各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五)搭建水环境共治共保合作平台。
  以当地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为重点,健全区域环境治理联动机制,强化源头防控、加大区域环境治理联动,提升区域污染防治的科学化、精细化、一体化水平。科学有效推进实施太湖生态清淤固淤试点。加强排放标准、产品标准、环保规范和执法规范对接,联合发布统一的区域环境治理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积极开展联动执法,创新跨区域联合监管模式。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建立重点区域环境风险应急统一管理平台,提高突发事件处理能力。探索建立跨行政区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太湖流域管理局和相关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管理机构作用,进一步强化多目标统筹调度,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涉水事务监管和省际间水事协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