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2)
  (六)加快太湖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优先选择太湖流域上下游污染责任明确,流向相对稳定的现有跨省际流域断面设立补偿断面,由两省一市共同研究确定补偿断面的考核因子、水质目标、监测方式、补偿标准,加快建立流域生态共治、治理责任共担、治理成果共享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偿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主体因履行生态保护责任而增加的支出和付出的成本,鼓励两省一市探索建立资金补偿之外的多元化合作方式。支持太浦河在跨流域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方面先行先试,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要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加大对太浦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统筹指导、协调和支持,推动有关地方加强磋商和沟通。充分发挥太湖流域管理局及其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及其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的作用,做好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中相关指标的监测与评价,完善太浦河水资源保护协作机制和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共享平台。
  三、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七)创新太湖流域生态产品交易实现机制。
  推动太湖流域排污权确权分配体系统一,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体系,探索建立不同污染物之间的交易模式,探索培育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市场。加快建立健全初始水权分配和交易制度,深化落实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培育发展用水权交易市场,引导推进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开展多种形式用水权交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基于资源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产品。逐步将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信息接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拓展林权等权属交易领域与区域范围,实现生态资源可量化收益。
  (八)推动太湖流域生态产业协同发展。
  加强区域合作,建设一批区位优势明显、产业特色突出的跨区域绿色产业园,构建技术开发、成果孵化、设备制造、公共服务等多功能、一体化的绿色产业集聚区。大力发展高端环保产业,加快发展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环境监管信息化等设备制造业,积极推动以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供应、第三方运营管理、系统集成为主的环保服务业发展。发挥环太湖地区的文化、旅游资源特色优势,以沪苏湖、商合杭高铁的建设为契机,推动环太湖圈各城市在旅游领域的深度合作,开发一批环太湖旅游产品或旅游路线。
  (九)促进绿色消费蓬勃发展。
  完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和监管等体系,建立健全绿色标识产品清单制度。结合绿色电力证书资源认购,建立绿色能源制造认证机制。健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制度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制度,实现优质优价。完善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和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制度,建立健全获得相关认证产品的绿色通道制度。扶持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提高绿色优质农产品认证比例,完善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储运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绿色采购供给,形成消费引领绿色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强化组织保障,确保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地见效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是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主体,要在太湖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方面加强沟通协作,勇于探索创新,共同构建跨区域协同治理新机制。两省一市应借鉴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经验,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将各项工作任务逐级分解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统筹指导和协调,研究推动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加强评估总结。
  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加强对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采取召开现场会、交流会等多种形式,总结推广补偿机制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适时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估,强化结果应用,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补偿机制,保障重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十二)营造良好氛围。
  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宣传解读,激发社会主体参与太湖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引导舆论聚焦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创新成果,及时宣传取得的成效,推广可复制经验。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 态 环 境 部
水  利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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