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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3)

提升网上办事深度。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加大办事环节精简和流程再造力度,提升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深度,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推动更多适合网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

(四)规范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规范政务服务办理方式。线上线下并行提供服务,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多样化办事需求。对已实现线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要同步提供线下窗口办事服务,由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办理渠道。申请人在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要求其先到线上预约或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已在线收取申请材料或通过部门间共享能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合理配置政务服务资源。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政务服务发展水平、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协同推进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与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在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线上办理的同时,同步提升线下服务能力。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等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做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五)规范开展政务服务评估评价。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在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面开展“好差评”工作,建立健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管理体系,确保评价数据客观、真实,形成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的政务服务评价机制。坚持评价人自愿自主评价原则,不得强迫或者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国家层面开展的政务服务相关评估评价工作,优化评价方式方法,科学引导政务服务优化提升。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督查考核机制,将政务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规范政务服务社会第三方评估,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

(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从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角度出发,围绕企业从设立到注销、个人从出生到身后的全生命周期,推动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强的多个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提供主题式、套餐式服务。按照“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的要求,优化业务流程,通过系统对接整合和数据共享,减少办事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二)推广“免证办”服务。在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流程优化、机制创新和技术保障,推进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全面开展证照梳理,通过直接取消证照材料或数据共享、在线核验等方式,推动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三)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等领域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推广24小时自助服务,推动集成式自助终端向村(社区)、园区、商场、楼宇和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场所延伸,鼓励各地区整合公安、税务、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自助服务功能,推动更多事项全程自助办理,实现政务服务“就近办、家门口办”。

(四)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按照“应上尽上”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和运行,加快实现“一网通办”。加快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推动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推进身份证电子证照、电子社保卡、电子驾驶证、电子行驶证、电子营业执照等高频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汇聚,并在日常生产生活各领域中应用。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发挥第三方平台渠道优势,拓展政务服务移动应用。

(五)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梳理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

(六)提升智慧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企业和个人专属服务空间,完善“一企一档”、“一人一档”,规范和拓展二维码、数字名片等场景应用,实现个性化精准服务。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推出“免申即享”、政务服务地图、“一码办事”、智能审批等创新应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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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 国务院(202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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