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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0)

  (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二十九条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第四百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第四百三十一条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第四百三十二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三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四条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第四百三十五条 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第四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

  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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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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