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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一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2年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期货交易

  第三节 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期货结算与交割

第四章 期货交易者

第五章 期货经营机构

第六章 期货交易场所

第七章 期货结算机构

第八章 期货服务机构

第九章 期货业协会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法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本法所称期权合约,是指约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合约。

本法所称互换合约,是指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内相互交换特定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本法所称远期合约,是指期货合约以外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第四条 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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