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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5)

(五)当事人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先行整改承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经审核同意的。

相关情形消失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恢复审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案件调查,拒绝提供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和支行。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法与其他监管部门建立执法合作机制,相关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参照实施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中“五日”“七日”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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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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