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14)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
(二)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
(三)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
(四)其他可能影响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第五章  特别行为程序和应急程序
第一节 行政合同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政府特许经营;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三)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出租;
(四)政府采购;
(五)政策信贷;
(六)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四条 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竞争原则和公开原则。
订立行政合同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招标、拍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订立行政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九十六条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过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才能生效。
第九十七条 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不得对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妨碍。
第九十八条 行政合同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节 行政指导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指导、劝告、提醒、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
第一百条 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并不得因当事人拒绝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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