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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19)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指挥听证会的进行;

  (二)维持听证会秩序;

  (三)指定记录员;

  (四)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会的记录以及其他与听证会有关的事项。

  记录员应当对听证过程作准确、全面的记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

  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

  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其听证无效,应当重新听证。

   

  第二节 行政决策听证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决策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事项;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行政机关应当随机选择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多的,行政机关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行政机关也可以邀请有关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举行前10日,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三)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四)听证会参加人依次陈述;

  (五)听证会参加人之间、听证会参加人与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听证会参加人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听证会参加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决策承办单位。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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