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
 
第三节 行政执法听证会
 
第一百四十条 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
(二)听证主要事项;
(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代表人。
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公众代表的产生适用行政决策听证会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可以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查阅、复制、摘抄听证会材料。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一百四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三)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发言;
(四)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五)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六)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当场阅读听证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记录中的错误提出修改意见。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日内,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建议,报行政机关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听证会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发现新的证据,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结果的,应当重新听证。
 
第七章  行政公开
 
第一百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政府公报和指定的政府网站为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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