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1)

  下列政府信息必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公报和指定的政府网站上公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本规定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

  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在政府公报、指定的政府网站上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约束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场所和设施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的政府服务中心、办事大厅;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的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应当放置政府公报,并配置可查阅政府网站的电子设备,方便公众查阅政府信息,索取相关资料。

  第一百四十八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法作出答复。

  第一百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行政会议,可以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席旁听。但是会议内容涉及依法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不得公开举行。

  第一百五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

  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禁止规定以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均可以通过互联网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联系,但是一方以电子文档实施法律行为,应当征得对方同意。

  在电子政务活动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电子签章与书面签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总共2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