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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4)

  (一)未说明理由且事后补充说明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

  (二)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三)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的;

  (四)程序上存在其他轻微瑕疵或者遗漏,未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

  补正应当以书面决定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六十五条 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一)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依法不予撤销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违法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百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行为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

  (四)重大行政决策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的;

  (五)违反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六)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被确认无效、撤销、确认违法的;

  (七)违法制定裁量权基准或者不遵守裁量权基准的;

  (八)订立行政合同违反法定程序的;

  (九)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方式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的;

  (十)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裁决的;

  (十一)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十二)不依法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会结果的;

  (十三)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

  (十四)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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