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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5)

  第一百六十九条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分为:责令限期整改、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分为:告诫、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

  第一百七十条 责任承担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直接主管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审核人和批准人。

  前款所称审核人,包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责任追究机关按照下列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告诫、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处理的,由本行政机关决定或者由任免机关决定;

  (三)取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资格的,由发证机关决定;

  (四)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五)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一百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行政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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