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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6)
第一百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选择送达方式送达行政文书: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四)公告送达。
送达的具体操作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规定公布前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对行政程序作具体或者补充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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