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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12)

【基本案情】

杨某某因运输贩卖毒品罪,于1996年12月30日被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在服刑期满释放后,以司法机关办案中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自己不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为由,通过来访的形式向最高检提出申诉。经审查,最高检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予以审查结案。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为化解社会矛盾,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确保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建立“常态化开展简易公开听证,促进信访矛盾源头化解”机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控告申诉案件简易公开听证,监督检察机关司法办案,以公开促公信赢公正。为及时就地息诉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对该杨某某刑事申诉案件举行简易公开听证会,向最高检案管办提出邀请人民监督员申请,案管办协调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了1名人民监督员,与第十检察厅聘请的2名律师,共同担任听证员。

2021年3月22日,杨某某刑事申诉案件简易公开听证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举行。听证过程中,申诉人提出,原案公安机关存在非法取证问题,在讯问时采取刑讯逼供,致使身体肋骨多处骨折,对司法办案人员,甚至是自己的代理律师都不信任,对最高检作出的刑事申诉审查结论也不能接受。针对杨某某的申诉理由,承办人指出:申诉人在法院庭审时供述,其在被讯问时没有任何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认罪供述亦是其看完后签名按指印的,申诉人提出关于被刑讯逼供的申诉理由没有证据证实。结合承办人的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在提问环节进行了详细询问。

人民监督员:“您好,我是人民监督员,是对检察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我是司法厅聘请的,不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这是我第一次来最高检,和检察官也不认识。请相信,我会按照我的社会认知和道德伦理来判断,立场是客观、公正的。我想问一个问题,你的肋骨是什么时候受伤的?”

申诉人杨某某答:“当时警察在抓(捕)我的时候。”

人民监督员问:“警察在审讯的时候,检察官在办案的期间,还有在法庭上,这些工作人员有没有再打你?”

申诉人杨某某答:“没有。”

人民监督员问:“后来警察没再打你,那你为什么还要对‘假事实’签字画押呢?”申诉人沉默,未予回答。

之后在听证中,检察官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申诉人对听证意见没有提出异议。这其中,人民监督员用常识、常情、常理,发挥了很好的监督效果。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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