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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13)

一是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推动人民民主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发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体现人民当家做主,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性”的必然要求。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最大限度地尊重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力。

二是人民群众用常识、常情、常理促监督、提公信,有力回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程序,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人民监督员作为社会各界的代表人物与当地群众朝夕相处,能及时了解民意、知晓民情、闻听民声,有利于集中民智实现自己所代表的群众意志。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是以大众理念、公共道德标准、当代伦理观念、社会价值准则,结合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价值取向,对被监督者作出独立的监督意见。本案邀请的人民监督员是一位工程师,属于非法律专业人士,其以“独立”的人民监督员身份、以常识常理提出的意见,是与当事人大致相同生活背景的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的判断,更接近事实和情理本身,从当事人的情感认知上更具说服力,能够更好地倒逼规范司法,推动当事人息诉罢访,促进案件办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严格规范抽选程序,保障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修订后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增加了“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应当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的条文,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广泛性和代表性的要求。目前,全国共有人民监督员2.3万余人,在年龄结构、工作领域、专业等方面体现了广泛性和代表性。《办法》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的抽选方式,一般情况下为随机抽选,也可根据办案活动需要,在具有特定专业背景的人民监督员中随机抽选。随机抽选的方式,保证了参与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主体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更能以客观中立的立场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特别是针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和群众急难愁盼的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本案是一起针对20多年前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诉,申诉人诉求强烈、情绪激动,为打消申诉人疑虑,承办人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商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1名人民监督员,通过参与简易公开听证,保障了监督的客观公正,最终申诉人表示接受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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