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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9)

【关键词】

拟不起诉  公开听证  采纳人民监督员不同意见  实质监督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害人张某某拟给侄女转学,通过朋友认识中间人杨某、徐某,后找到李某某,李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办理转学手续,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6000元(实际得到12500元,另有3500元被杨某、徐某分得)、香烟一条(价值18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生活消费,后逃匿。张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21年1月20日报案,公安机关1月23日立案。1月26日李某某主动退还赃款16400元。4月6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某以能给他人帮忙办理转学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诈骗金额较小,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三天内退还了被害人全部损失,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中能自愿认罪认罚,拟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1年4月30日,本案邀请2名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听证中,李某某称曾委托第三人办理转学事宜,自己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后来自己与委托人失去联系,故将钱用于自己消费。人民监督员在提问环节进行了询问。

人民监督员问:李某某的辩解,是否影响本案的定性,辩解情况是否属实?

承办检察官答:李某某辩解称自己委托“老杨”办理转学,但并没有提供“老杨”的任何线索,且按照李某某供述,“老杨”仅为一个司机,与自己也仅一面之缘,将办理转学这种事情委托与自己不相熟的人明显不符合常理。同时,李某某收到被害人的钱后也并未给“老杨”,而是自己花销。因此,对于李某某的辩解不予采信。解释后李某某表示自己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再提出辩解意见。

听证最后,一名人民监督员发表了应当对李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监督意见。人民监督员认为:本案除了考虑诈骗金额、认罪认罚等情节外,也应充分考虑教育领域通过熟人关系办理招生招录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该案委托所谓熟人办理转学,是一种不正之风,建议检察机关再次考虑案情的特殊性,从社会效果的角度出发,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听证结束后,承办部门再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认真讨论后,拟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以李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承办检察官将拟起诉意见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均同意采纳人民监督员提起公诉的意见。2021年5月6日,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经法院审理,采纳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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