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署等关于印发《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
第五条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新闻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为本单位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保障和支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脱产或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全国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指导监督全国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国家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各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中央主要新闻单位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要求自行组织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单位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新闻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新闻工作必须具备并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新闻采访、媒体融合等专业知识,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等。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规划公需科目课程和教材建设,国家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规划本行业本领域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课程和教材建设,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第十条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具体形式有:
(一)参加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面授、网络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三)承担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的新闻类研究课题,或承担国家级科研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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