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2)
6.建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研究制定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方案,完善评估数据库,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动态制定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2022年年底前,印发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针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制定“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开展管控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识别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适时制定修订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动态更新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2022年发布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落实国家任务要求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标准和指南,先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管控方案,建立健全有关地方政策标准等。(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8.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建立健全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数据质量监管机制,对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数据质量进行现场核查并公开核查结果。建立国家和地方联动的监督执法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做好新化学物质和现有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衔接,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生态环境部负责)
9.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研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将禁止进出口的化学品纳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加强进出口管控;将严格限制用途的化学品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强化进出口环境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对采取含量控制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将含量控制要求纳入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严格监督落实,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纳入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11.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研究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制度,在兽用抗菌药注册登记环节对新品种开展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健全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和再评价机制。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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