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14)
(二)修改公司章程条款;
(三)关闭子公司或者子公司变更重大事项。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变更名称、住所、办公地;
(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被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三)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其他重大风险;
(四)遭受重大投诉,或者面临重大诉讼、仲裁;
(五)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款规定需备案或者报告事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发生本办法第五十九条、本条规定事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部门设置重大变更等可能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六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
(一)变更名称、住所;
(二)变更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连续 3 年亏损或者出现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所持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成为诉讼、仲裁的标的,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
(五)决定处分其股权,或者质押、解押其股权;
(六)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七)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九)出现无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形;
(十)股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员工持股平台成员或者其出资额发生变化;
(十一)可能对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六十二条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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