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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5)
  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该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当分别符合本办法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条件。
  符合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变更为基金管理公司。
  第十五条同一主体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不同主体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 2 家,其中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 1 家。下列情形不计入参股、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
  (一)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比例低于5%;
  (二)为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并购重组所做的过渡期安排;
  (三)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确保独立、规范运作。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坚持稳健经营理念,业务开展应当与自身的公司治理情况、人员储备、投研和客户服务能力、信息技术系统承受能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业务保障能力等相匹配,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长远利益。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员工的利益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长期投资、理性投资、专业投资,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加强文化道德建设,履行社会责任,遵从社会公德,不得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覆盖全面、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募基金管理等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人员、业务、场地等方面的防火墙机制,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第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实施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合规负责人制度。
  合规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部门、业务及其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等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发现重大风险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依法及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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