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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9)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 强化专业、独立、制衡、合作原则。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应当为董事会成员。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独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人员配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勤勉尽责,依法对基金财产和公司运作的重大事项作出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判断。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年度履职报告,经股东(大)会审议并留存备查。
  第三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2/3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一)公司和公募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和公募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加强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履职等的监督。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的设置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执行监事不得越权干预经理层的具体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经理层
  职责、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职,不得为股东、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兼任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职务的,应当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职责和监督约束机制,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主要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各项业务应当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的,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应当保持良好, 拟增加业务范围应当与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人员构成、财务状况等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等中国证监会规定形式的分支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从事相关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合理审慎构建和完善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充分评估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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