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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保护黑土地”典型案例的通知(10)

(三)落实整改情况。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全面加强对辖区湿地、河湖、耕地、林地、草地等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考虑到拆除违建水坝对流域土地、水文、水质及生态环境安全的影响,详细了解牧民群众对现有堤坝道路的使用需要,旗政府最终确定了兼顾保障湿地全流域水流畅通和方便牧民生产生活需求的集水泄流方案,并向某生态农业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2020年5月26日,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整改情况,表示已责令某生态农业公司采取铺设涵管等措施对检察建议书指出的违建堤坝进行综合疏浚,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此外,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还研究制定《新巴尔虎左旗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编制《新巴尔虎左旗湿地保护规划》,开展湿地生态保护执法检查和宣传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加强湿地保护工作。

(四)跟进监督。2021年5月,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对湿地修复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一处堤坝再次堵塞,立即告知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进行了疏通。截至目前,下游全流域湿地和草原已得到恢复,干涸多年的河流重现生机。某生态农业公司及其负责人任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一)践行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督促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湿地保护职责。2021年12月2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负有保护职责。对于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或者对长期以来存在的侵占、破坏湿地等违法问题排查整治不彻底,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主动融入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和系统治理大局,督促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职责,维护好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积极助力黑土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治理和良性发展。

(二)因地制宜探索一体化监督办案,推进检察工作融合创新发展。检察机关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刑事、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要坚持系统观念,不断增强“四大检察”融合发力、一体化办案的理念,在案件线索移送、证据共享、认罪认罚与公益损害赔偿、庭审协调配合等方面加强内部协作。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实行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机关监管责任一并审查,有效发挥打击、监督、保护等职能作用,实现刑事追究、督促履职、公益损害修复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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