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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保护黑土地”典型案例的通知(9)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改)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7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

《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2018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案例四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行湿地保护职责案

【关键词】

黑土地保护  湿地保护  违规建坝  诉前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内蒙古自治区东北部是我国黑土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巴尔虎左旗罕达盖苏木湿地位于大兴安岭森林与呼伦贝尔草原交界的黑土过渡带,是当地牧民的重要牧场和众多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湿地作为珍贵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生态系统,有“地球之肾”和“生物基因库”的美誉,具有涵养水土资源、蓄洪防旱、净化环境、调节气候、保持生物多样性、防治土壤沙化等综合功能,对于防止黑土地“变薄、变瘦、变硬、变污”发挥着重要作用。

2020年4月,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某生态农业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大量退耕还林地、天然和人工牧草场、沼泽湿地等,先后在湿地上违规修建多处水坝用于灌溉,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可能存在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调查核实。发现违规建坝截断湿地水源的公益损害案件线索后,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公安机关、水利部门工作人员和生态环境方面的有关专家等联合开展现场勘查,研究论证水坝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为掌握违建水坝截断湿地水源的全貌,承办检察官运用无人机从不同高度、多个视角对现场重点区域进行航拍、测量并形成《初步调查报告》,认为9处违建水坝阻断上游水源,导致下游湿地干涸、植被枯萎,造成牧民的牲畜和野生动物无处饮水,严重破坏了沼泽湿地及周边生态平衡。根据原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管理协调机制,负有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职责,因其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湿地遭到破坏。

(二)制发诉前检察建议。2020年5月7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立案决定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是责令某生态农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修复被破坏的湿地生态环境;二是切实加强对湿地的日常监管及保护,堵塞监管漏洞;三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杜绝类似现象发生。同时,考虑到当地正值春季植被返青、亟需水源的关键时期,建议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务必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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